(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752号原告:胡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郑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煤矿工人,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