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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城县鑫池棉纺织有限公司、德州悦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梁忠普、梁延强、姜彦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城县鑫池棉纺织有限公司,德州悦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梁忠普,梁延强,姜彦祥,刘书霞,房化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23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武城县鑫池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梁忠普,职务:总经理。被告德州悦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桃花店。法定代表人姜彦祥,职务:总经理。被告梁忠普,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梁延强,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姜彦祥,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刘书霞,女,197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房化川,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城县鑫池棉纺织有限公司、德州悦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梁忠普、梁延强、姜彦祥、刘书霞、房化川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城县鑫池棉纺织有限公司、德州悦浩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梁忠普、梁延强、姜彦祥、刘书霞、房化川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