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现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现伟,曹珊,陈蒙,孙飞,孟兆玉,公衍美,孟兆良,陈西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孟现伟。被告曹珊。被告陈蒙。被告孙飞。被告孟兆玉。被告公衍美。被告孟兆良。被告陈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现伟、曹珊、陈蒙、孙飞、孟兆玉、公衍美、孟兆良、陈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孟现伟、曹珊、陈蒙、孙飞、孟兆玉、公衍美、孟兆良、陈西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