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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瑞安市金福包装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金福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33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金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贤。委托代理人方君伟、沈志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新。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金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07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温瑞执民字第1741号案件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流水线、急速冷定型机等机器设备,拍卖得案款101000元,扣除本院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本案分配得案款5715元。现(2015)温瑞执民字第3986号案件中有一批办公桌、发电机等办公设备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15年10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除另案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审 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