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孔凡义与杨文、杨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义,杨文,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62号原告:孔凡义,男,汉族。被告:杨文,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被告:杨平,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义与被告杨文、杨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1150元,由原告孔凡义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