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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金会保、庞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东,金会保,庞小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刘伟东,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金会保,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庞小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金会保、庞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0元,减半收取为13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