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金会保、庞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东,金会保,庞小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刘伟东,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金会保,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庞小芳,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金会保、庞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00元,减半收取为13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