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梁某,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梅明理,韩集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力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