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志鹏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张志鹏,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张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该犯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给被害人。其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志鹏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违规2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9.2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