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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完建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建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51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完建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8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8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建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完建峰酒后驾驶晋A×××××小型汽车行驶至许开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与马红亮、张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完建峰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67.63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完建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完建峰与马某、张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马红亮表示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完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完建峰供述,证人王某1、完占涛、张某、马某、罗某、王某2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调解协议,被告人完建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完建峰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完建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完建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邢 博人民陪审员 :夏璐璐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