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海军与陈海军、苏志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瑞康、张建军。被告陈海军。被告苏志国。被告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