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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海军与陈海军、苏志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瑞康、张建军。被告陈海军。被告苏志国。被告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军、苏志国、舟山市丰盛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舟山市嘉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