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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呈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79906元,并按年利率5.8%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被告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云南雄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将执行款220000元交到本院,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将执行款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