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帖惠敏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惠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23号原告帖惠敏。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帖惠敏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帖惠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帖惠敏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帖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帖惠敏负担。审 判 长 赵 艳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