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