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涛与被告史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史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玉涛,男,汉族。被告史顺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涛与被告史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玉涛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