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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小字第873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雪东。委托代理人周琳琳。被告杨永强,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照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琳琳、被告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十里锦城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入住十里锦城。现原告已按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致电致函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物业费4564元,根据物业管理公约,被告没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违约金2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物业费4564元及违约金2500元,共计70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永强辩称,欠物业费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从入住就没享受过物业管理,自来水经常停水,水渍不合格,像自来水咨询就是物业公司给停的水,而且物业不移交自来水。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停车问题,虽然我们逼不得已租的车位,没有车位的也随便进,物业对小区业主车辆进行损坏;小区西门现在不让进,天天在小区绕圈;门口烤串随便进,每天晚上影响睡眠,就因为存在上诉问题,所以我不同意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居住的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11号11号楼2-4-2十里锦城小��的物业管理者,按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物业费,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为118.86平方米,被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物业费4564元没有缴纳,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泰赢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现被告违约,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物业费4564元。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500元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滞纳金的约定条款系格式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经常停水、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等的辩解,因原告未承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5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