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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飞与昂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昂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39号原告:周飞,男,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昂袁,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原告周飞诉被告昂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昂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飞诉称:其与昂袁是朋友关系,昂袁因需���周转,自2015年4月起陆续向其借钱,截至2015年5月27日,昂袁共借款7000元。昂袁出具了借条,并约定60日内还款。到期后,昂袁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故起诉要求昂袁偿还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昂袁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昂袁自2015年4月起陆续向周飞借款,2015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昂袁总计借款7000元。昂袁出具了7000元的借条给周飞,并在借条上写明60内天还款。但昂袁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周飞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起诉到院。本院认为:昂袁向周飞借款计7000元,有周飞的当庭陈述和周飞举证的借条在卷证实,应予认定,故周飞要求昂袁偿还借款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昂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昂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飞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昂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