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62号原告:何某,女。被告:王某甲,男。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原告很难接受,经常为此感到十分委屈,原、被告现已无法生活下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然产生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就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