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再清与被执行人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王明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再清,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王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蔡再清,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明南,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再清与被执行人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王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蔡再清加工款992140元分期偿还;被执行人王明南对被执行人南琦(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加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条款)。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庭外自行偿还23万元,尚欠加工款762140元未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月7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后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0000元,余欠64214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未付。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加工款64214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