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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竹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185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琳,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田群辉,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代竹君,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