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与无锡市博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中兴南路27号,(。投资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博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789号A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诉被告无锡市博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元(已由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预交),由常熟市任阳无纺布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