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跃辉与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任跃辉。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跃辉与被告王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