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与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茂胜,该段段长。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杨炳文,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