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芳与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汤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81号原告刘建芳。委托代理人顾宗国,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先华。被告汤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芳诉被告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汤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完善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芳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