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王永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王永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中路。负责人:吴奕丰,行长。被执行人:王永璟,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世茂滨江花园房屋的产权;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