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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再军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军,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刘再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建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军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再军撤回对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再军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