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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邵某。被告孙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