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邵某。被告孙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