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若云犯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若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36号罪犯郑若云,男,1963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退赃人民币103330元。其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若云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未到位金额多为由,将该犯减刑退回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若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13.4分。2013年度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若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若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