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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冠中与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梁兆堂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中,梁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异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冠中,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兆堂,住广州市越秀区。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号2502房。法定代表人:梁兆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冠中与被执行人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执字第446号)中,被执行人梁兆堂不能履行(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提交《自愿还款及担保函》,声明:该司自愿作为梁兆堂的担保人,替梁兆堂归还欠王冠中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诉讼费用,同意法院从该司财产中直接扣划相关款项或变卖该司的相关财产用于归还上述债务。现被执行人梁兆堂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冠中要求追加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俊薇人民陪审员  罗夏杰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