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建瑞犯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59号罪犯郭建瑞(绰号“大头”),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郭建瑞于2010年9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5.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