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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4号君悦豪庭5楼内,组织机构代码73047618-2。法定代表人:钱丽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锦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小龙,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揭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为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尚审 判 员  黄凤坤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