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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翟保恒与姚金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保恒,姚金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翟保恒,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姚金齐,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保恒诉被告姚金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金齐所属银行存款103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