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哲星与浙江金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哲星,浙江金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陆哲星。被执行人浙江金瑶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贡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哲星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瑶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金瑶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陆哲星以和有关部门及被执行人协商为由,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1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