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孙海龙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加油站等处购进的汽油、柴油存放在临洮县某某镇自家院内,并非法对外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汽油、柴油的金额合计113653.46元。另查明,经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缴纳罚款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袁某某、白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临洮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批复,涉案物品变价处理明细清单,没收实物收据,调取证据清单,汽油零售价证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孙某某非法经营案销售成品油清单,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柴油,价值113653.46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罚款60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款应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