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文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贵。委托代理人黄风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胜利路14号。负责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文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文贵经本院主持调解,同意放弃部分理赔款,保险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黄文贵的同意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