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72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贝,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法定代表人乐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