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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喻某甲与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喻某甲,学生。原告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喻某乙,现役军人,工作单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武装部。军官证编号:北字第081654号。本院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喻某甲与被告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