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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邵玉祥诉被告邵亚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祥,邵亚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邵玉祥,男,58岁。被告邵亚玲,女,自然简历不详。原告邵玉祥诉被告邵亚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玉祥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的妻子已经因病去世。原告的右眼患有眼疾视力模糊,并且原告也没有经济来源,被告系原告的唯一女儿,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邵玉祥与被告邵亚玲系堂兄妹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邵亚玲不是原告邵玉祥的婚生女,被告邵亚玲没有赡养原告邵玉祥的义务,原告邵玉祥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邵玉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原忠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