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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53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武汉市武昌区风光村美味故事酒店员工。2015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铂、谭兴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王铂、谭兴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沙湾村菱角湖小区点彩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易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550元的金色苹果6plus(16G)手机1部盗走。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易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易某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易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武价认定字A(2015)第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汇款凭证,谅解书,上网身份信息,上网流水信息,聊天短信,视频监控截图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视其本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