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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廖某某,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廖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是黄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