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宇翔与广州凡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翔,广州凡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郑宇翔,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凡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姜延龙。申请执行人郑宇翔与被执行人广州凡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仲案(2015)84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凡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赔偿金370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登记的住所已人去楼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6311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