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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非执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昌非执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昌市大水井**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志坚,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晓燕,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5–6法定代表人张廷汉。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西市人社监理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要求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巫登龙等32人工资,共计338910.00元。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西市人社监理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审判长  周红春审判员  蒋 瑛审判员  苏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