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恢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势能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势能船舶装饰有限公司,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势能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855号。法定代表人金明芳,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越,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长涂镇。法定代表人李国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杰,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上海势能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485479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又经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4)舟岱执民字第33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