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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述文、陈学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王述文,陈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述文,男,生于1962年6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学英,女,生于1966年12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民终字第60号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述文、陈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同意王述文、陈学英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60000元、2015年12月30前全部付清(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由本院查封王述文的住房及门市。王述文、陈学英到期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四川省一强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王述文司法拘留15日,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仁寿县公安局追刑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