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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夫中与被告董志顺、王建惠、邱志刚、苏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夫中,董志顺,王建惠,邱志刚,苏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28号原告孙夫中,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志顺,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建惠,女,1972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邱志刚,男,1970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苏振亭,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才洪刚,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志顺、王建惠、邱志刚、苏振亭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才洪刚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志顺、王建惠、邱志刚、苏振亭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才洪刚名下位于武城县振华街东段南侧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