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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蕾与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蕾,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赵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412号申请执行人陈蕾。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福兴道38号。法定代表人赵润航。被执行人赵润航。被执行人赵凤忠。申请执行人陈蕾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赵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蕾书面申请以便于执行为由,请求将该案由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执字第0412号,申请执行人陈蕾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赵润航、赵凤忠民间借贷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