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洁与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洁,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6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楼1-12。法定代表人陈孔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开渝,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洁。委托代理人刘建增,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杨,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法定代表人周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洁、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7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由于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时,经本院审核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也未判决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现重庆市渝北区银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身份提起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作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