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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7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487号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北路172号1单元1-5,组织机构代码55407164-4。法定代表人游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云,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