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某、鲍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鲍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鲍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鲍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媛,被告人韩某、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宁海县胡陈乡大赖村家中为他人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并接受他人投注。期间,被告人韩某又联系被告人鲍某帮其销售“六合彩”,并给予报酬。随后,被告人鲍某为被告人韩某在宁海县胡陈乡大赖村小店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王某、赖某丙、赖某戊等人的多次投注,收受投注额达人民币24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被告人韩某接受被告人鲍某及赖某乙等人的多次投注,收受投注额达到人民币26000余元,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韩某、鲍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鲍某的非法所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暂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王某、赖某丁、仇某、赖某戊、赖某己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鲍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鲍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韩某、鲍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韩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鲍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鲍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鲍某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