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蒋崇国,王德松与杨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崇国,王德松,杨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蒋崇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王德松,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孙岗乡白龙井。被告杨伟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蒋崇国、王德松诉被告杨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崇国、王德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3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15.6元,由原告蒋崇国、王德松负担。原告蒋崇国、王德松多预交的2515.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黄日丽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