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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吴洪春,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杨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